青海印发管理办法 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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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及成本,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将于今年11月30日起施行。

据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凭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上记载的场所信息可直接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同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固定场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实行“一照多址”。

《管理办法》还提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建房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应当提交产权所有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在允许城镇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的同时,明确了城镇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申请人将城镇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自行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此外,为强化监管,《管理办法》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承诺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处长李平表示,为抓实抓细《管理办法》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目前已做出了专门部署,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对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确保新规顺利施行、取得实效,为服务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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