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法院职能作用 促进企业刑事合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激励机制逐渐得到认可和应用。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22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民法院在该项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需要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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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各项管理规定,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符合刑事法律规范,确保企业在法治秩序之内运行的一项制度。它是目前刑事诉讼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创新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参与企业刑事合规责无旁贷:
实现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企业刑事合规摒弃了以往刑事司法单纯威慑模式,以国家放弃追诉或轻缓量刑作为激励手段,吸引、督促涉罪企业强化自我监管,建立健全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合规管理体系,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末端治理和前端治理协同、刚性惩戒与柔性司法结合,契合了刑法司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和“宽严相济”的理念。
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和使命。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民营企业因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法治意识不强等也容易滋生犯罪。人民法院通过企业刑事合规激励,不仅可以帮助犯罪企业涅槃重生,还能带动其他企业主动合规,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挽救涉罪企业还有利于减少群体性失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局稳定。
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的有益尝试。企业刑事合规是推动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方式实现重大转变的有益尝试,将司法治理与企业自治相结合,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企业犯罪多元共治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诉源治理;同时,引导促进广大企业建立合规理念、提升自我治理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掌握刑罚适用权,探索如何在审判环节使企业刑事合规主体资格、实施程序、合规标准、评估验收、审查监督等更加合法、细化、明确,进一步契合我国现实国情,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
二、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方式及路径
人民法院如何参与企业刑事合规这一工作,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审慎原则,确保依法进行。
进行合规审查主要限于审理阶段。笔者认为,目前,人民法院可在以下几种情形开展合规整改审查:一是在起诉前已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起诉并提出减轻量刑建议的;二是起诉前已启动合规整改并持续至审理阶段的;三是审理中新申请或再次申请的合规整改。上述合规成效关乎人民法院如何量刑,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审查和评价。
明确合规程序的启动方式及期限。关于启动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有权启动合规程序是充分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若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若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合规整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亦可直接启动合规程序。关于整改期限,可参照延期审理规定,按照重新鉴定、补充侦查等情形处理。而参照延期审理期限规定,合规整改的最长期限应为6个月,超出该期限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一旦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工作趋向成熟,应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实现整改期限与审理期限的协调。
确定评估实施主体及评价标准。企业刑事合规是系统性、专业性工程,需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目前《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明确了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内容及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以法院为主导的评估机制和审查办法。
首先,对在审理阶段新申请、再次申请或起诉前已启动并持续至审理阶段的合规整改,为确保专业性,应将合规计划的制定及评估交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期间人民法院应定期听取其工作汇报。评估完成后,人民法院应联合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审查评估报告并实地走访企业。
其次,对在起诉前已完成合规整改同时检察机关认可整改效果的,在无证据证明检察机关组织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认可该评审结果。
最后,为防止企业“纸面合规”,在企业合规整改通过验收后,评审小组应对合规执行情况予以持续监督,确保合规形成长效机制,涉罪企业真正步入合法经营正轨。监督期限可根据企业犯罪轻重、整改情况予以综合确定。
合理运用合规建设效果评价。虽然目前法律并未将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犯罪量刑情节,但首先,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治罪和预防并重的刑法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主观恶性程度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要件,在某些犯罪中“有悔罪表现”可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或作为不起诉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若企业犯罪前已存在合规体系,其完善和执行程度直接表现为企业主观恶性程度大小;企业犯罪后合规建设完成度又能体现企业悔罪程度的高低。因此,人民法院可将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涉罪企业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同时,由于企业刑事合规仅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当人民法院根据合规情况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合理时,应当及时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另外,要重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向保护,充分听取涉案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被害人意见。最后,人民法院应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决,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总之,人民法院应在实践中强化调研、不断探索,使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真正成为有法可依、系统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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